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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诉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试飞院动力中心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试飞院中飞科研物业管理中心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诉称,2006年12月6日,被告袁某某因买房,在原告处借款x.28元(被告从原告邮政储蓄账号支取),现原告经济紧张,经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诸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某某辩称,同意本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乔某借款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乔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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