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洋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科技工业园cd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洋正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洋正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洋正广告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洋正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洋正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洋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ΟΟ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