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2日20时15分,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套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邓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闫庄路口时,与行人金某某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的伤为重伤。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责任认定,此次事故赵某某负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2日20时15分,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套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邓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闫庄路口时,与行人金某某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的伤为重伤。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责任认定,此次事故赵某某负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赵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金某某民事赔偿金x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0年7月22日20时15分许,我驾驶金某125男士两轮摩托车沿南邓公路返回时,天下着雨,对面过来一辆大车,车灯很亮,我看不清前方路面情况,我就向右扭方向撞住人就摔倒了,我昏迷什么也不知道了,在南石医院第二天才清醒过来。
2、被害人金某某陈述:2010年7月22日20时,我在儿子家吃过饭后自东向西步行,有摩托车就将我撞倒了。
3、证人证言
证人王xx证言:2010年7月22日20时40分左右我在闫庄路口看见了交通事故,随即报案,我到达现场时事故已发生一段时间了,大概30分钟左右。
4、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做出的宛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无责任。
(2)赔偿协议书和收据
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民事部分已履行完毕,由被告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x元。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赵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辆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蔡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