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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诉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8元,由原告韩××负担。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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