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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住福建省永安市x。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张作东,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郑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郑XX随原告陈XX一起生活,被告郑XX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该款于每月15日前汇至原告指定帐户),郑XX18周岁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协商;

三、原告陈XX支付被告郑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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