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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30日1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芈某某家无人之机,将芈某某放在其租住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X路X号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芈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书证:照片、一卡通明细表、取款条、交收款条、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正在怀孕期间的妇女。有安阳市中医院化验单、收据、B超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怀孕期间的妇女,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世杰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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