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美国籍,住上海市虹口区XX。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XX,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XX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长程小勇
审判员丁文忠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