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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邵峰,仙桃市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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