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邵峰,仙桃市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