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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罗XX,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票面金额为1729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X月X日,到期日为2012年X月X日,出票人为重庆市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范云飞

代理审判员李明刚

代理审判员王冲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万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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