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江汉石油采油厂采油19队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山东省寿光市清河采油厂采油4队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王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以已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就诉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0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颜鹏
助理审判员张伟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