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某,上诉人程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