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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某,原审被告刘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炎帝广场北侧公园大道B栋X楼。

负责人彭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东钨矿下岗职工,户籍(略),现住(略)。系龙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东钨矿下岗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茶陵县人,司机,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茶陵县人,无业,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某,原审被告刘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过庭审,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赔付被上诉人龙某x元,逾期未支付则按一审判决的数额支付;

二、原审被告刘某、陈某与被上诉人龙某已在一审达成由刘某赔偿x.28元(已给付),陈某赔偿1万元(已给付),其余损失龙某自负的协议。

三、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龙某承担2000元、由刘某承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刘某

助理审判员曾莉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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