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志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法,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以将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本案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167.5元,由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