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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广文诉淅川县金河镇龚井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广(光)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淅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主任。

原告余广文诉被告淅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2005年被告因工作就餐在我食堂欠饭钱3950元,并出具欠条两张。我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仅支付500元后便分文不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速支付欠款3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缺某,但辩称欠条上的印章与该村现使用印章不一样。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淅川县X镇经营一家食堂。被告村干部于2004年—2005年在原告处就餐,赊欠餐费。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今欠到余广文食堂贰仟伍佰元整。2004年,欠款人建英、建红、华周”;“龚井村因工作就餐在余广文食堂05年元—9月份共计生活费壹仟肆佰伍拾元整,龚井村委会,05年9月X号”。两张欠条合计欠款3950元,并均加盖了被告印章,但印章印样互不一致,且与现行印章印样不同。被告于2006年2月份向原告支付欠款500元,下欠部分至今未还。

另查明,2006年元月之前,王某周、龚建红、龚建英系被告的班子成员,经过几届变动,现由王某某担任该村主任。被告的印章印样也经过多次变更。被告在两张欠条上加盖的印章的印样分别与其于2004年、2005年向淅川县公安局出具证明所加盖的印章印样相同。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两张欠条,现行印章印样,从淅川县公安局调取的材料两份,以及庭审笔录相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餐费,清偿因拖欠餐费而形成的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的印章印样互不一致,且与现行印章印样不一致,但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于2004年、2005年使用过此类印章,因此欠条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淅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广文清偿欠款3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环宇

审判员靳来有

审判员闫莉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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