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孙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0年4月生育一女孙某,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孙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孙某自2010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孙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孙某18周岁止;
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
四、现在原告徐某名下的存款人民币x元、债权人民币x元归原告徐某所有,原告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孙某人民币x元,该款原告徐某于2010年9月23日已给付被告孙某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五、原、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x元(购房款),由原告徐某负责偿还;
六、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徐某所有,原告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孙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该款原告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