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许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之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许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原告曹某201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许某人民币x元;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