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岷县X村X号。2012年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岷县X村X号。2012年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XXX,曾用名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岷县X村X号。2012年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健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2月13日5时许,被告人XXX、XXX、XXX经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到本市X区X路棕楠海洗浴中心男宾部更衣室,由XXX、XXX负责望风,XXX撬开X号、X号更衣柜,盗走被害人袁建明人民币2000元、侯养业人民币53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2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XXX、XXX、XXX伙同米彦平(另案处理)再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棕楠海洗浴中心男宾部撬盗更衣柜时,被洗浴中心保安当场抓获并报警。破案后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袁建明等人陈述、被告人XXX、XXX、XXX的供述与辩解、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XXX、XXX、X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并建议对X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对X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对X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5时许,被告人XXX、XXX、XXX经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到本市X区X路棕楠海洗浴中心男宾部更衣室,由XXX、XXX负责望风,XXX撬开X号、X号更衣柜,盗走被害人袁建明人民币2000元、侯养业人民币53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2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XXX、XXX、XXX伙同米彦平(另案处理)再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棕楠海洗浴中心男宾部撬盗更衣柜时,被洗浴中心保安当场抓获并报警。破案后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XXX、XXX、XXX讯问笔录;3、被害人袁建明、侯养业询问笔录;4、查获记录;5、被告人XXX、XXX、XXX指认现场照片;6、涉案人员XXX的供述与辩解;7、监控录像光盘一张;8、作案工具螺丝刀两把;9、被告人XXX、XXX、XXX户籍信息等。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XXX、XXX所犯盗窃罪罪名及事实成立。唯被告人XXX、XXX、XXX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四、作案工具螺丝刀两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晓宁
人民陪审员贺西红
人民陪审员安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