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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某盗窃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7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6日被汝南县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10日移交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后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到驻马店市X路X巷家属院内盗走刘某某红色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和王某某花瓶一对,经评估价值共1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书、前科判决、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红宇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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