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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上海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X号X楼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邱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了泥浆处置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处置泥浆。协议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协议,积极完成运输任务。200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泥浆外运结算单一份,确认外运泥浆共计18,094立方米,总价995,170元,至目前为止,被告共计尚欠219,463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运输费人民币219,4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

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还未具备;在结算单出具后,被告已付款100,000元,实际欠款只有143,663元;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作适当调整。原告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不满,突然单方停工,导致整个工程停工5天;在泥浆外运途中于2006年11月28日发生泥浆泄漏事故,泥浆泄漏在马路上1公里多,被告出动全体人员清扫,造成停工1天;2007年1月17日,原告把泥浆倾倒在村民渔塘中,被村民发现引起纠纷,造成停工2天;被告因此被总包方罚款50,000元。据此提起反诉,要求请求上海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付其经济经损失人民币256,736元。

经审理查明,上海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包广西南宁XXXXX工程的钻孔灌注桩业务后,于2006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泥浆处置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外运处置泥浆。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协议,将泥浆及时外运,至工程结束。双方经结算于2009年1月23日形成《南宁工地泥浆外运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确认:一、外运泥浆共计18,094立方米,单价55元/立方米,总价995,170元;已付支票550,000元,工地预支36,000元,X工扣泥浆处理费75,800元,总共已付款681,800元,尚欠313,370元。二、渣土场地内拨运费:外运土方挖机、装车费30,000元;税金3,99%,计39,701元。总欠款243,663元。原告法定代表人邱XX对此结算单下发补充三点意见:1、甲方(X工)多结算了应给补足;2、X工的罚款要看一下依据,现场是否有我方签单;3、小X和黄XX的2000+7000要核实。结算后,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而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3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二、反诉原告上海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91元,减半收取3,795.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915.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75.52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怡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虞德其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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