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杨a伙同他人,携带撬棒等,窜至本市闵行区x路x村x号x室,采用撬锁、踹门等方法入室,窃得被害人李a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联想牌天逸F41M-7757型笔记本电脑1台。当日,被告人杨a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a的陈述,证人蒋a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