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
被告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被告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沈辉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