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甲。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某乙(系原告哥哥)。
被告陈某某。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7日、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女儿系朋友关系,2009年4月,被告女儿陈某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将10万元借款交与被告女儿。此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被告女儿却避而不见,被告表示女儿陈某欠原告的10万元债务由被告承担,并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应于2012年5月底前返还原告熊某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已当庭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秦征
书记员周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