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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洛阳神都大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洛阳神都大厦。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洛阳神都大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洛阳神都大厦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洛阳神都大厦的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6年6月30日,李某某为洛阳神都大厦餐饮部供应价值x.5元的新鲜蔬菜,当日,洛阳神都大厦餐饮部为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李某某多次讨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洛阳神都大厦支付李某某货款x.5元及利息(从2006年6月30日出具欠条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洛阳神都大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神都大厦辩称,1洛阳神都大厦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徐建林不是洛阳神都大厦的职工也不是洛阳神都大厦的委托人。2006年2月13日洛阳神都大厦将餐饮部租赁给徐建林,其购买蔬菜的欠款与洛阳神都大厦没有任何关系。徐建林租赁该餐厅后便独立经营,出具的欠条是其独立经营期间购买物品所需。徐建林独立经营后,将其饭店命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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