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本单位安全队长。
再审被申请人贺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2009)金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本案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