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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县人,无业,现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在精翼电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址同上诉人黄某,系上诉人黄某的配偶,特别授权代理。身份证编号x。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

住所地:昆明市东郊大石坝。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碧兰,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黄某、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7)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7)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6元,予以退还。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杨章亮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余锋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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