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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21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3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孙俊毫、白某涛(均已判刑)预谋后到许昌市魏都区X街X厂家属院,盗窃顾xx红色建设牌50型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783元。销赃后分肥。

2、2008年3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孙俊毫、白某涛预谋后到许昌市魏都区X街X厂家属院,盗窃常xx灰色大阳牌助力车一辆,价值1254元。销赃后分肥。

3、2008年3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孙俊毫、白某涛预谋后到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西北角许昌县外贸家属院,盗窃李xx红色铃木王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600元。销赃后分肥。

4、2008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孙俊毫、白某涛预谋后到许昌县文峰南段馨心宾馆院内,盗窃李xx黑色麦科特迪爵牌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500元。销赃后分肥。

5、2008年3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孙俊毫、白某涛预谋后到许昌县X路东城公司家属院,盗窃郭xx银灰色东旺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00元。销赃后分肥。

6、2008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孙俊毫、白某涛预谋后到许昌市魏都区X路市政府家属院,盗窃李xx新大洲牌黑色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1034元。销赃后分肥。

7、2008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孙俊毫、白某涛预谋后到许昌市魏都区X路二轻局家属院,盗窃安xx黑色益通牌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1650元。销赃后分肥。

破案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退出赃款8121元,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xx、常x等人陈述,同案人孙俊毫、白某涛供述、判决书,辩认笔录,被盗物品作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自首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812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艳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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