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二庭)(2011)宜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宜章某银行申请被执行人郭某、黄某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宜章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宜章某银行(以下简称宜章某行)申请被执行人郭某、黄某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2009)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郭某、黄某应在2011年10月1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宜章某行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73895.05元,合计873895.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黄某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某、房产、交通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郭某、黄某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宜章某行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某、黄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某、黄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宜章某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文

审判员廖某昌

审判员李某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