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xx水泥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
上诉人萍乡市xx水泥厂因与被上诉人陈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萍乡市xx水泥厂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萍乡市xx水泥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萍乡市xx水泥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柏奎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