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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萍乡市xx水泥厂与被上诉人陈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xx水泥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

上诉人萍乡市xx水泥厂因与被上诉人陈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萍乡市xx水泥厂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萍乡市xx水泥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萍乡市xx水泥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柏奎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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