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别名,黄某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2010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8日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一X、孙二X(均已判刑)预谋后,到商丘发往永城的的客车上,使用秘鲁币诈骗辛某某现金400元。赃款六人均分。
2009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一X、孙二X预谋后,到商丘发往永城的车牌号为豫x的客车上,使用秘鲁币诈骗林某某现金3200元。赃款六人均分。
2009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一X、孙二X预谋后,到商丘发往永城的车牌号为豫x的客车上,使用秘鲁币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700元。赃款六人均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一X、孙二X的供述、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辛某某陈某、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徐某、宋某、屠某某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