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某、连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27岁。

被告人连某某,男,汉族,55岁。

辩护人寇某某,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连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连某某及其辩护人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京珠高速公路小胡某涵洞内盗窃x*2*0.4的电缆线60米(经鉴定价值1596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2、2009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京珠高速公路小胡某涵洞内盗窃x*2*0.4的电缆线60米(经鉴定价值1596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3、200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京珠高速公路小胡某涵洞西边盗窃x*2*0.4的电缆线118米(经鉴定价值3139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4、2009年5月2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京珠高速公路小胡某涵洞西边盗窃x*2*0.4的电缆线75米(经鉴定价值1995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卖给废旧收购站。

5、2009年6月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京珠高速公路徐庄涵洞西边盗窃x*2*0.4的电缆线75米(经鉴定价值588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6、2009年6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京珠高速公路小胡某涵洞东边盗窃x*2*0.4的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3991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7、2009年6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京珠高速公路徐庄涵洞西边盗窃x*2*0.4的电缆线55米(经鉴定价值431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8、2009年10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许昌县X镇X村涵洞西口盗窃x*2*0.48的电缆线13米(经鉴定价值361元),因是铝线而丢弃。

9、200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前进路与清io河东河堤交叉口路北10米处盗窃x*2*0.5的电缆线40米(经鉴定价值1854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10、200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前进路与清io河东河堤交叉口路北10米处盗窃x*2*0.5的电缆线17米(经鉴定价值787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11、200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莲城大道与清io河东河堤交叉口路南100米处盗窃三根电缆线,一根x*2*0.4的长18米(经鉴定价值1039元)、一根x*2*0.5的长23米(经鉴定价值1066元)、一根x*2*0.5的长18米(经鉴定价值424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卖给废旧收购站。

12、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莲城大道与清io河东河堤交叉口路南100米处盗窃两根x*2*0.5的电缆线36米(经鉴定价值1668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13、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前进路与清io河东河堤交叉口路南60米处盗窃两根x*2*0.5的电缆线54米(经鉴定价值2502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卖给废旧收购站。

14、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前进路与清io河东河堤交叉口路南60米处盗窃两根x*2*0.5的电缆线95米(经鉴定价值4403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15、2009年12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许昌市X乡X村委会对面盗窃一根x*2*0.5的电缆线40米,一根x*2*0.4的电缆线40米(经鉴定价值695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16、2009年12月7日凌晨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许昌市X路交叉口永兴化纤厂西约100米处盗窃一根x*2*0.5的电缆线33米(经鉴定价值827元)、一根x*2*0.4的电缆线33米(经鉴定价值573元)、三根x*2*0.4的电缆线99米(经鉴定价值873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17、2009年12月16日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许昌市大花园与南外环交叉口往北约100米桃树林处,盗窃两根x*2*0.4的电缆线40米(经鉴定价值695元),然后将燃烧后的电缆线铜芯低价卖给许昌县十里铺废旧收购站老板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18、2009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许昌县X镇X村西头约100多米处盗窃x*2*0.48的电缆线2米(经鉴定价值55元),因是铝线而丢弃。

19、2009年12月20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京广铁路小花园涵洞东口上边盗窃x*2*0.4的电缆线10米(经鉴定价值322元)。

案发后,被告人连某某退出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王××、李××等人的陈述,涉案人员李××的供述,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退赃手续及领条,辨认笔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连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连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对指控被告人收购次数和金额的异议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连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连某某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孟蕾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