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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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因本案于201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X于2010年8月25日早晨6时许,在其工作的本市闸北区X路XXX号足浴店内休息时,趁被害人即足浴店老板尚XX熟睡之际,窃得尚XX放在沙发上一只白色手提包内的现金一万元人民币,后将该笔钱款藏匿于其行李箱衣服内,同日,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尚XX报警后,在上述藏匿地点将该笔钱款查获,并将被告人钟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尚XX的陈述笔录,证人唐X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款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制作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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