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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天安保险XX公司、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孙安慧,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珍玲,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保险XX公司。

地址:郴州市X路城市广场北栋X楼。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天安保险XX公司、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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