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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a、胡b、胡c、胡d、胡e与被告郭a、郭b、郭c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a,女,住所x市x区x幢x室。

原告胡b,女,住所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原告胡c,女,住所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胡d,女,住所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胡e,女,住所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a,江苏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a,女,住所x市x区x街x号。

被告郭b(曾用名郭b),女,住所x市x区x路x号。

被告郭c,女,住所x市x区x街x号x楼x号。

原告胡a、胡b、胡c、胡d、胡e与被告郭a、郭b、郭c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理。于200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a、胡b、胡c、胡d、胡e之委托代理人顾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a、郭b、郭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a、胡b、胡c、胡d、胡e诉称:五原告系姐妹关系,五原告母亲邵a共育有7女,除五原告外,另有两个女儿胡f、胡j,胡f于1993年去世,遗有三女,即本案三位被告。胡j生前未婚,1994年去世后未留下子女。2001年原告胡a、胡b、胡c三人为了照顾母亲,出资为邵a购买了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一套,登记在该三女及母亲共四人名下。邵a的丈夫胡i在1984年就已经去世,2006年1月1日邵a去世,于1月2日在公安机关注销户籍。因对房屋的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进行析产和继承。

两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法庭递呈如下证据:

1、户籍证明2份,旨在证明邵a、胡f、胡j的去世时间;

2、户籍资料X组及单位证明1份,旨在证明邵a共生育7女及原、被告身份关系;

3、房地产权证1份,旨在证明系争房屋系邵a、胡a、胡b、胡c共同共有。

被告郭a、郭b、郭c辩称:念及亲情,放弃对胡家(外婆邵a)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结合上述证据分析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被继承人邵a共生育有7女,五原告及胡f、胡j,三被告系胡f之女。胡f于199x年去世,胡j于199x年去世,生前未婚亦未生育子女。2001年原告胡a、胡b、胡c与邵a共同出资购买了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一套,该房产权登记在此四人名下。邵a的丈夫胡i于198x年去世,邵a于200x年x月x日去世,为继承邵a遗产,故五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现三被告自愿放弃代位继承权,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登记在邵a、胡a、胡b、胡c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之产权,归原告胡a、胡b、胡c、胡d、胡e所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五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凌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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