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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屠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归还原告屠xx借款人民币21,000元,此款于2010年12月起至2014年5月止每月23日前各归还人民币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32元,由被告杨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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