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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上海某城餐饮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城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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