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法定代理人范b(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j。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与被告王j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450元、护理费500元、和车损费280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王j应赔偿原告王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450元、护理费500元、车辆损失费2800元,合计人民币3750,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药费45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王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给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