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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长沙县X镇。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底至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在长沙县X村自己家中为他人写单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收受万某某等人电话或现金投注金额55600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其中收受万某某投注五期,投注金额27000元;张某投注三期,投注金额14000元;周某某投注四期,投注金额5600元;余某兰投注五期,投注金额3400元,余某某投注三期,投注金额5600元。被告人陈某将上述收受的投注金额报给其上线“王焱珍”(另案处理)。

2012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长沙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县司法局金井司法所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长沙县公安局金井派出所打击“六合彩”赌博训诫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缓刑考验期间的帮教工作,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伟宏

人民陪审员王兵煤

人民陪审员付民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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