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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蔡某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蔡某。

被执行人沈某。

被执行人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沈某、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7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沈某名下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038股(股权证号XX)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蔡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王仁福

书记员姜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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