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医药费518元;2.请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6月11日18时25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陕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公路副道口,由东向北转弯中,适逢原告郑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驶中相撞,造成原告郑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郑某某无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2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18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