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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不服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1962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廖翔华,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秋霞,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行长。

原告徐某某不服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受理后,于2010年4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叶丽丹

审判员林亦霖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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