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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0年11月3日被马村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侯某在焦煤集团中马村矿综采队办公室的门前盗窃一块普利司通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后卖给李某在马村开办的废旧电瓶复新站,得赃款90元。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280元。现赃款未追回。

2、2010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侯某在焦作市X村区商贸城许家饭店门前盗窃一块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后卖给李某在马村开办的废旧电瓶复新站,得赃款120元。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260元。现赃款未追回。

3、2010年6月12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侯某在焦作市X村矿回民食堂门前的车棚里盗窃一块新诺力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后卖给李某在马村开办的废旧电瓶复新站,得赃款120元。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476元。现赃款未追回。

4、2010年6月13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侯某在焦作市X村矿回民食堂门前的车棚里盗窃一块天能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时,被中马矿民警当场抓获。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310元。遂主动交待了上述三起盗窃事实。

综上,被告人侯某共实施盗窃既遂3次,价值1016元;未遂一次,价值3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昝某某、胡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年龄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胡某意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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