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某,男,54岁。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于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