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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与被告河南XX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苏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河南XX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管辖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的注册地为郑州市X区,被告住所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公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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