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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略)。

被告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组。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1月,我与被告相识,200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刘××,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初感情尚可,到2009年正月15日,被告与原告同厂一女姓严斌侠同居,被他人抓了现场,2009年正月17日,被告同严斌侠到北京打工。2009年4月26日,原告同被告之父一同到北京找被告,但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回来之后,被告给原告打电话,发信息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告诉他的地址。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起诉本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3、由被告赔偿损失x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缺席未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刘××。婚初二人感情尚可,被告刘×于2009年2月11日私自离家外出打工,不和家里联系,2009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之父寻找被告,亦未寻找到,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向被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从2009年2月11日外出,不与家里联系,原告未能找到被告,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分居已满二年,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刘××应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过高,应根据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支付能力结合确定;对请求被告赔偿x元,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刘×离婚;

二、婚生女刘××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刘×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3600元(从2011年起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每年9月1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翟立龙

代理审判员梁玉其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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