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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金昌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住所地:长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金昌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金昌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01年1月20日作出(1999)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7月9日,原审被告河南金昌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07)许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8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08)许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1999)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南金昌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适用法律和审理程序不当为由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经重审认为,本案立案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许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河南金昌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院长梁开生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蒋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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