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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岑某某与被告方军、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岑某某,女,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军,男,1980年出生。

被告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某某,男,196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与被告方军、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某于201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岑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永飞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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