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田某诉称,2008年9月5日及2009年1月10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了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欠款是事实,同意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及2009年1月10日被告张某先后两次向原告田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欠条两支。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涉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于2010年5月29日前偿还原告田某欠款x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