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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张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田某诉称,2008年9月5日及2009年1月10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了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欠款是事实,同意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及2009年1月10日被告张某先后两次向原告田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欠条两支。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涉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于2010年5月29日前偿还原告田某欠款x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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