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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x。

被告宋xx。

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李x与被告宋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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