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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管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

被告管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管某自愿离婚;

二、上海市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内的原、被告财产归被告管某所有;

三、在原告邓某处的24K金项链一根、24K金耳环一对、24K金手镯一只、铂金钻戒一枚归原告邓某所有;

四、在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

五、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住房;

六、被告管某于2010年9月底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邓某财产折价款及房屋补贴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七、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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