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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诉XX公司清算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

委托代理人董XX,女,1962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董XX,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负责人张XX,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宋XX于2007年4月进入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6月30日,双方签订最后一次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公司担任前台接待。2009年1月,原告提出辞职。2009年5月30日,上海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依法成立清算组予以清算。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支付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并按原告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的城镇社会保险差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应于2010年7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XX人民币4,500元;

二、原告宋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小勇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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